(4)、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本公司无法使用租赁场所达30天,经本公司催告后,仍致使本公司无法使用;
(5)、宏源时代物业公司逾期交房超过30日的;
(6)、宏源时代物业公司向本公司交付租赁场所时,未办理完租赁场所全部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的;
(7)、除上述相关约定之外,宏源时代物业公司违反《租赁合同》及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致使本公司无法继续正常经营。
2、本公司逾期支付租金,按实际逾期天数,每逾期一日,本公司应按当年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二向宏源时代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本公司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天,经催告后仍不支付,宏源时代物业公司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本公司应按租金总额(租赁期间的租金总额)的20向宏源时代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宏源时代物业公司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3、本公司如发生以下违约行为,应在接到宏源时代物业公司书面通知后30日内进行整改,否则每逾期一日,本公司应按照当年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二向宏源时代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
(1)、本公司在租赁场所内,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本公司在租赁场所内,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消防规定,在租赁场所内存放当地公安、消防等部门禁止存放的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3)、租赁期间,本公司对租赁场所内设备、设施(共用部分除外)日常维修保养工作不及时,影响到宏源时代物业公司正常整体管理的。
六、预计该项目开业前尚需投入:1、装修改造投入:1,073.00万元;2、设备等购置费用:241.00万元;3、电子设备投入:144.00万元;4、满足商品经营需营运资金:600.00万元,合计2,058.00万元。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
七、该租赁行为系公司围绕商业主营业务发展所进行的日常经营活动,公司与项目产权方和出租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该租赁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租赁有利于加快公司推进疆内超市连锁业态的布局,充分发挥公司在疆内商业领域中的品牌优势,进一步扩大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
2、本次租赁业务的开展不会对公司的主营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九、上网公告附件:项目市场分析暨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租赁合同》草案。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4日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77证券简称:浙江美大公告编号:2014-038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8月13日(星期三)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下午15:00至2014年8月13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谈桥81号(海宁市东西大道60Km处)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志生先生
5、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6日(星期三)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0,006,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关于调整“研发及测试中心项目”投资额度并使用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的预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15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
反对票代表股份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
弃权票代表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代表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反对票代表股份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
弃权票代表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廉熙、金臻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13日